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存在什么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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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复议过程不够公正,缺少复议双方当事人的当场对质与辩论的程序性规定,不利于复议机关广泛听取多方意见。2、制度不规范、不健全3、手段单1、审查力度弱4、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条件过严。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存在什么问题?

一、“不履行行政赔偿”应否列举为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问题

《规则》第十四条第(六)项以肯定列举的方式将不依法履行“行政赔偿”职责的行为明确为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赔偿”是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侵犯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赔偿是先行行政行为引起的后续责任,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行政赔偿的行为,国家赔偿法专门规定了救济途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赔偿请求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行政机关不予赔偿,或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者作出赔偿决定但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不履行“行政赔偿”不宜列举为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建议删除《规则》第十四条第(六)项第3目。

二、加处罚款的税务行政复议管辖问题

《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加处罚款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间接强制执行,由决定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作出。该项规定表明,对加处罚款不服的,实行原级复议。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行政复议管辖一般根据行政管理体制由具有领导或业务指导关系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为原则,其他行政机关管辖(原级或上二级)为例外。《规则》作为部门规章,在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对加处罚款争议的行政复议管辖机关作出例外规定,超越了其权限范围,建议予以修改。

三、对加处罚款设置行政复议前置条件合法性问题

《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这意味着先行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是对加处罚款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纳税人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或不能筹集足够的资金来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就不能对加处罚款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纳税人因为贫富之差,因为缴纳争议罚款和加处罚款的能力有别,影响其享有的法律救济权利,显然有失公平。复议前置条件的设定,不仅限制了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而且阻断了税务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违背了行政复议法设立行政复议制度的立法目的。

《规则》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对加处罚款的行政复议增加前置条件,限缩了纳税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权,属于下位法增设违反上位法规定的适用条件,违反了上位法规定。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行政复议的监督和救济功能,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建议废止先行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的前置条件,赋予纳税人无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权。

四、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的证据效力问题

《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这里“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调查收集证据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步骤、方式、顺序。根据《规则》该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一概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但是,行政诉讼实践表明,即使违反了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其中的一些程序违法行为却被法院认定为程序瑕疵,相应的证据材料没有作为“非法证据”给予排除。

律图小编从四方面列举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存在的问题,分别存在于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方面、税务行政复议管辖方面、行政复议前置条件方面和证据材料的证据效力方面。国家相关部门应该集思广益,解决这些问题,这样才有利于我国税务事业的发展。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山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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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存在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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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审理,不符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精神。不对案件展开调查,就难以对案件整体把握,容易断章取义,有失偏颇;不到现场了解当事人情况,就容易被上报的案卷牵着鼻子走,思维受限;不进行质证,以上报的证据为依据,不辨真伪,去伪存真,一概偏信,定案依据就不可靠,承担的法律风险更大。
  
2.上报复议的处理决定隐藏着风险。一是检查问题易失真。虽然征、管、查三分离,分散了执法权力和风险,但其本身必然会有一定的负面效应。如果检查人员,不与管理单位积极沟通配合,就很难全面掌握企业真实情况,对日常生产经营情况不知情,也就只能就账论账,问题自然查不深查不透,检查报告内容自然也就存在不完整、不全面、甚至与事实不符的隐患。二是做出决定的书面证据缺乏可靠的法律保障。在证据的获得上,税务机关相对纳税人而言,始终处于劣势。如果纳税人不积极配合,或不提供、或销毁、或变更相关资料证据,税务机关多半只能无可奈何。虽然《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核定税款权力,但行使此权利,并非无风险可言。众所周知,事后检查,一些证据难以有效获取、鉴别和保存。对企业的产、供、销、库存、能耗不能精准把握,核定税款就不可靠。诉讼时,税务机关负有举证义务,却拿不出有力的直接证据,败诉几率就增大。三是以卷审卷,蕴含的风险更深。案头审核被申请人提交的各种案件材料、证据,只根据报告了解案情,对案件发生背景、取证方法、纳税人真实状况、配合程度、心理变化和想法等办案过程一概不知,对报告中一些未提及的、疏忽的或刻意回避的,却直接影响定案的关键依据和细节,不身临其境,与当事人深入沟通,其结果要么流于形式,要么易形成错案。
  
3.检查手段和定性依据,致使处理决定蕴含风险。检查时,检查人员常以账论账,注重分析账务、报表之间勾稽关系;注重对会计科目检查,而忽视对原始证据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分析判别,忽视对实物的确认;注重获取证人证言,而忽视、甚至剥夺纳税人自述权利;定性时,喜欢引用各级税务机关的解释、推算税款的办法等文件,以为唯如此,方能使当事人心服口服。孰不知,以此形成的处理决定,看似完美,有理有据,实则风险极大。因为:
(1)会计科目可以调整,表报可以修正。如当事人在税务检查做出决定后及时调整了账务,提起诉讼,法庭质证时,税务机关仍使用调整前的老证据,必然会因证据无效而败诉。
(2)诉讼中,税务机关负举证之责。不调查掌握当事人具体情况,不收集其原始凭证,随意使用税务机关自定的、而非社会权威机构发布的行业产、能、耗等标准核税,且未经当事人认可,就难以被法律认定证据链完整有效,容易承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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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现有体制下的复议风险极高,有来自体制的,有来自检查人员的,有来自当事人的,更有来自法律层阶的因素。 以上就是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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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朋友公司有人想要申请行政复议,想请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是怎样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希望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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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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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五)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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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六)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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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的重要条件之一。当事人不申请,就不可能通过行政复议这种形式获得救济。
(三)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四)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大多数行政案件来说,当事人都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基础上,两个程序的衔接方面,税务行政案件的适用还有其特殊性。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因纳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对于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如选择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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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
  第四条 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坚持有错必纠,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条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卷资料、接受询问、调解、听证等提供专门场所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投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所需的照相、录音、录像和办案所需的电脑、扫描、投影、传真、复印等设备,保障办案交通工具和相应经费。
  第二章 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起草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规则第十五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七)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
  
(八)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应诉事项。
  
(九)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事项。
  
(十)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报告、归档工作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十一)其他与行政复议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提出处理建议。
  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邀请本机关以外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资格。
你好,我姐姐在公司上班,管税务这方面,刚进,有很多不懂,想要咨询一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有什么,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
  第四条 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坚持有错必纠,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条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卷资料、接受询问、调解、听证等提供专门场所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投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所需的照相、录音、录像和办案所需的电脑、扫描、投影、传真、复印等设备,保障办案交通工具和相应经费。
第二章 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起草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规则第十五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七)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
  
(八)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应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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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报告、归档工作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十一)其他与行政复议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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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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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存在偷税漏税问题举报需要什么证据?
公司存在偷税漏税问题举报需要的证据包括账册凭证合同协议发票收据等等等等,原件复印件均可。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举报。由于国税地税管辖范围不一致,您要注意弄清楚举报内容涉及的税款属于哪个税务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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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们夫妻俩经营一家小商品批发店,之前没有交税过,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要交税,上个月税务所的人过来说要对我们进行行政处罚,我们对处罚存在异议,想要申请复议,请问对税务所行政复议规则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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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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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投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所需的照相、录音、录像和办案所需的电脑、扫描、投影、传真、复印等设备,保障办案交通工具和相应经费。
以上是对税务所行政复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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