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为了确保法律程序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至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此举旨在提醒公安机关所移交的案件可能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或是事实情况不够明了,故此需借助公安机关改善有关状况并重新检查。
针对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收到检察院通知后的一个月内完成相关工作。
在补充侦查的过程中,最多只能进行两次。
若补充侦查工作顺利完成且案件已重新提交给检察院,检察院遂会开始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