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描述存在信息错误,30 年前,也就是 1993 年,此时适用的是 1979 年《刑法》,其中并没有逃脱罪这一罪名。
1979 年《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而在执行期间,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刑。
因此,你描述的情况可能涉及到两个罪名,一个是脱逃罪,一个是逃脱罪。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行为。逃脱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被关押场所逃走的行为。如果你的朋友是在被关押期间逃脱的,那么他可能构成逃脱罪;如果你的朋友是在被判刑后逃脱的,那么他可能构成脱逃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如果你的朋友在逃脱后又犯了新罪,那么他可能会被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