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会通知家属,除非涉及到被处罚者拒绝提供家庭联络信息或存在其他难以通知的情形,这时公安机关可以不予通知,然而需要在决定书上予以明确说明。
对于那些已经达成协议并支付过费用的事件,虽然尚未开始任何性行为,且首次陷入卖淫嫖娼的泥潭,若其能够诚恳地道歉并展现积极地改正意向,或是在特殊情况下遇到此类问题,这类情况可以视为轻微情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被处罚者拒绝透露家庭联络方式或者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居住地址)并且身份无法辨明时,可以考虑对其不予通知,而是在决定书附件上记录这一事实。
如果当事人表达出非常强烈的意志,坚决不愿通知家人,或不愿透露家人联系方式,出于多种考虑因素,警方可能会不通知其家属、单位,也不会将此事通报至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或村委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