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有关通话录音是否构成违法行为的问题,这取决于多种因素,需具体分析对待。
然而,一般来说,如果采取的是正当的录音手段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那么这种做法并不属于违法范畴。
但是,在此提醒注意,录制音频文件时,必须是通过合法途径完成的。
同时,也建议在录音的过程中选择合适的场所进行,切不可使用窃听或偷听人隐私等不道德甚至非法的手段。
这样很可能会涉及到侵犯人隐私权的行为,从而导致违法问题的出现。
比如,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在人房屋内安装窃听设备以获取录音数据。
换句话说,录音只不过是将声音信号转化为媒介物质之上的记录过程。
而将这些媒介物质上所记录的信号再次转化成声音的过程则被定义为放音操作。
录音与放音这两个环节的结合便形成了通常所说的录放音功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不论任何证据,包括私自录音,都不得以侵害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否则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另根据第七十条第(三)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三)有其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的规定,录音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只要有其证据佐证,其取得手段合法,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