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性质上有所不同。
欠条的主要作用是明确指出债务的状况及其持续存在;然而,借条的核心功能在于确认之前刚发生的借出款项的这个特定"流动"的客观现实。
(2)起源背景有别。
欠条与借条在其本质属性及起源方面皆存在差异。
借条旨在证实借款关系的存在,欠条则主要反应欠款关系。
当然,向他人借款或欠款的行为必然会导致欠款的事实发生。
然而,欠款并不等同于借款的全部内容。
像日常生活中的买卖交易、租赁合同、利息等情况都有可能引发欠款的问题。
(3)关于法律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也有所区别。
欠条在注明欠款时间之始就已开始计算诉讼有效期,即:在满三年的期限内应向欠款人提起偿还债务的起诉请求。
相比之下,借条具备随时可供提醒债务的功能,只有当诉讼时效(同样也是三年)从此时起才开始计算。
(4)在法庭上的法律证明效力方面亦不可忽视。
和欠条相比,借条具有更强的法律证明力。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借条持有者仅需向法院陈述借款实际发生的详细经过即可完成举证责任。
然而,如果借款人提出抗辩,持欠条的维权者仍需进一步向法院提供证据以证明借条中所阐述的事实确实成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