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仲裁裁决书正式生效之后,如果其中某一位当事人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所规定的期限去履行他们应尽的责任与义务,那么此时,另一方当事人就有权利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限通常是两年时间,这是从法律文书中明确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开始算起的。
另外,若法律文书中有明确规定需分阶段履行的内容,我们则要以最晚一个阶段的履行期限截止日期为准来计算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限制。
反之,若法律文书并未针对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特别规定,那么我们就要从该法律文书正式生效的那一天开始计算,得出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