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商标驳回复审的相关事宜,我们特此为您详细介绍。
在正常情况下,商标驳回复审所需的时间约为九个月。
对于被拒绝注册或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若商标注册申请人对此决定感到不满,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第十五日起,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而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应从收到申请之日起,在九个月之内给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申申请人。
若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时间,需获得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方可延长最多三个月的期限。
在接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后,若相关方对其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第三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