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执行须依托于已正式生效的判决书,因此在决策作出之后,我们需要耐心等待判决书生效后方能开始执行。
然而,对于部分此类原告而言,若等到判决书生效再行执行,他们的基本生活将无法得到保障,他们所从事的生产或经营活动也可能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司法体系特意设定了先予执行这一制度设计。
这里所提到的先予执行是指当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据当事人某一方在生产或生活上的紧迫需求,经过其书面请求,在作出最后判决之前,决定由某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一定的财务支持,或者立刻发出指令促使或禁止某种行为,并且立即执行该项措施的过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当事人提出申请。先予执行是因为当事人一方生产、生活急需而采取的措施,而是否急需,只有当事人体会最深。所以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裁定先予执行。第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裁定先予执行,实际上是在判决确定前,实现未来判决确认的部分实体权利。因此,裁定先予执行必须以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前提。“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谁是享有权利的一方,谁是负担义务的一方,以及各自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负担什么样的义务都是明确的。所谓“严重影响”,是指申请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如果对申请人没有产生这种影响,不能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第三,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比如被申请人要破产了,或者被申请人身无分文,又无任何有价值的财物,不能裁定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