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交通事故中轻微伤害的辨识标准问题,有如下观察和定义:首先来说,轻微创伤往往表现为皮下淤血现象,这通常由以下三类原因引起: 一,是身体遭受撞击或者车轮碾压以后,导致皮下微小毛细血管出现破裂,血液积聚在局部形成了青紫色的痕迹;二, 可能是因为身体某部位被地面物品或衣物的折叠、纽扣等与之磨擦后,产生了类似于摩擦物形态的淤血印记;三,也可能是由于轮胎碾过人体时形成,例如人们常看到当轮胎从胸部、腹部、背部等位置工过之后,皮肤便会留下轮胎的花纹印迹。
这种情况下,伤口的面积总是小于轮胎面的宽度。
其次是表皮擦伤,这主要由车辆或者其他物体在侧面碰撞、滑动摩擦,或者车轮在制动过程中轮胎碾压人体前进或者与地面挫划所引发的人体肩膀、手肘、膝盖、脚踝以及胸部、背部的皮肤擦损伤。
这通常表现为片状的擦伤;有时候在受伤部位可能会出现散落在地的擦伤,甚至可能划出细长的沟痕;有时候还可能会出现类似于鱼鳞般的擦伤创口。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