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合同诈骗行为,其基本内涵即在于以非法占有为根本意图,在签订以及执行合同的过程中,通过编造虚假情况、设下陷阱、隐藏真相等多种手法获取对方向甲方转移的资产。
同时,也包括在合同签约过程中,其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向另一方提供不实信息,又或是刻意隐瞒相关事实真相,引导对手做出误导性的决定,以此达成与其签署或执行合同的企图。
针对此种犯罪行为,可归纳出五大类型:
首先,伪造、或以无效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所有权证明作为保证;
其次,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冒充他人名义或虚构单位进行合同签订;
接着,在收款方收到乙方支付的货款、货物、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失踪;
此外,在缺乏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通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使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并继续签订;
最后,采用其他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