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偶然发生的轻微交通刮擦事件,并不涉及赔偿当事人误工费用的情况。
只有在涉及人身损害侵权方面的案件中,要求误工费的诉求才能获得支持。
针对只是财产损失的案件,有权向肇事方提出赔偿替代性的交通代步工具费用;若是车辆为运营性质,还可有权利向对方提出运营车辆停运期间产生的损失补偿。
所谓误工费,实际上代表着受侵害者自受伤起至全面康复这段时间(即误工时长)内,由于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所导致实际收入减损的金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