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公司股东的征信问题是否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答案并非绝对确定,而是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通常而言,公司股东的个人信用情况并不会直接干预到公司的日常运作层面,因为公司能否正常运转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整体的信用品质,例如企业在征信机构中的信誉度、历史的司法纠纷记载、受到过的行政处罚信息及第三方大型数据平台所记录的各种数据等。
但是,若公司进行融资借款或者参与特定的合作项目,那么对方可能会加强对股东个人信用状况的审查力度,这样的话,股东的个人信用问题就有可能对公司的信用评级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进而阻碍公司顺利融资。
另外值得关注的一点是,如果某位股东被列为失信主体,他(她)将会无法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层职务,不过这对于公司的日常运营并没有直接的影响。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尽管股东个人的信用记录并不会直接干扰公司的实际运营,但是从企业法务或股东角色角度来看,这位股东的个人信用问题可能会间接地对公司的商业活动和社会形象形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