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 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分部门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以上单位,以及来自外国的组织与国际知名组织颁布的在跨学科领域划分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以及环保领域颁发的奖励;
2. 由我国国债与全国范围内发行的金融债券所产生的利息;
3. 依法对于家中仅有一个孩子的家庭提供的特殊照顾费用——独生子女费;
4. 在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时未能将其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的差额款项,以及为公务员家属发放的福利待遇;
5. 为在职职工未成年子女所提供的补贴,以满足他们日常生活的需要——托儿补助费;
6. 根据相关规定可以报销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误餐款;
7. 从福利费或工会基金里面支出的用于解决家庭暂时性经济困境的紧急援助款项;
8. 来自于民政部门颁发的用于解决家庭吃饭问题的救济性质补助;
9. 依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给员工的补贴与津贴;
10. 在出现意外事故后所获得的保险赔偿款以及抚慰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