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股权拍卖的实施程序大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选择合适的拍卖机构,当事人可自行决定,也可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并授权人民法院随机指定;
其次则是针对拍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特殊问题进行具体处理:
如
(1)如何确定保留价,在股权拍卖的过程中务必设置保留价作为上限,以制约竞买人的出价行为;
(2)股权的归属状况同样需要得到充分了解,确保股权的所有权清晰无争议;
(3)依法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发布的范围与媒体需经当事人共同商定,如未能达成协议,将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最终安排;
(4)存在保证金制度,有意参加股权拍卖的竞买者须预先向人民法院交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
(5)要保证优先权人的权益,并且,应在拍卖举行前一周左右,用书面或其他能有效确认该信息已收到的方式,通知当事人以及已知的担保物权人、拥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或者其他潜在的优先权人,让他们明确拍卖日到场的时间。
在拍卖活动成功结束或是以流拍的标的物充作债务补偿后,如果买受人未能履行约定的付款义务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解决;
最后,是结案处理,这是整个流程的终点站。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4条
对拟拍卖的股权,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除非当事人申请无须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