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想构成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须满足以下几个重要的因素:
首先,本项罪名的主体主要为一般的自然人和法人;其次,犯罪人在主观意识上必须明确且积极地希望通过自己的活动把他人非法地带出国境或者从国外引入国境,此举必须是其明知故犯的行为;再次,我们需要注意到,这项罪行侵犯的不仅仅是个体,更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最后,实现上述犯罪目的所表现出来的行为形式就是,组织者在实际操作中采取了包括煽动、串连、拉拢、引诱、欺骗和强制在内的各种手段,精心策划、安排和联络他人偷越国(边)境。
请您务必记住这一点——即使是组织者本人,也可能构成这项罪行。
比如,在实践过程中,有些组织者虽然并未亲自实施具体的偷渡行动,但他们的积极参与和联络策划同样也涉嫌违法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