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农村宅基地转让事宜,遵循以下一系列必备步骤极为关键:
首先,宅基地交易需经过村集体机构(即村民委员会)的明确批准;
其次,若宅基地涉及共有性质,需获得其他共同所有权人的一致认可;
再者,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户口本、个人身份证以及土地证书和房产证件等重要资料的原始文件;在此基础上,务必前往产权登记部门仔细检查房屋产权状况,以识别可能存在的瑕疵,例如是否存在担保抵押、人民法院是否采取了查封等财产保护措施;
最后,应该与出让方签订规范化的书面买卖协议,并且履行审批、过户等手续。
在这一过程中,宅基地买卖协议需要获得相关行政机关的审批通过,同时需要更改“宅基地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明书”的所有人归属;此外,还需在房管部门完成“房产证”的过户更名手续。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