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 递交申请资料:
申请人需在选定的长期护理服务定点机构完成登记入院或者建立病床的程序之后,由其本人、亲属或代理人携带必要的证明文书向长期护理服务定点机构正式提交长期护理需求评估申请。
2. 机构初次审查:
定点机构将针对申请人所提供的基础信息、参保状况以及请求援助项目等要素展开首次审核工作,同时还会委派评估小组对申请人的疾病病症及其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进行初步的评定与评估。
3. 实地考察评估:
通过了机构初次审查的申请人,则需依照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的统一指示,参加长期护理需求评估专家小组的实地考察评估。
4. 团队评估决议: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将组织长期护理需求评审专家小组对之前的实地考察评估结果进行群体讨论与审议。
5. 结果公开公示:
经过团队审议且获得通过的评估结论将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以及长期护理服务定点机构内部进行公开公示,在此期间,任何人均可根据公示内容就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查。
6. 意见传达:
如果对公示后的评估结论没有疑义,那么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将会出具《长期护理需求评估意见书》,并且通过长期护理服务定点机构传递给申请人。
7. 服务待遇实施:
从出具《长期护理需求评估意见书》的翌日起,该文件开始生效,有效期原则上设定为一年度。
作为投保人,您需要在有效期结束前六十天之内再次遵循原有的申请途径提出长期护理需求评估申请。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