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您好!夫妻间在离婚过程中,关于房产所占份额的处理,往往需要进行离婚析产手续的办理。
在此过程中,分割房屋的产权属于夫妻双方对于共同拥有财产的权益处理。
当您作为个人因为离婚而需要办理房产的产权过户,请注意,这并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然而,在办理析产手续之时,除了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之外,还务必提供以下一些必备档:
(1)房产所有权证明;(2)两位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实原件);(3)房改房须提交原购房契约复印件(同样需要核实原件);(4)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
若双方并未经过法院判决离婚,那么,他们更为妥善的做法是亲自来到现场,签订确认离婚协议以及提供离婚证原件与复印件。
同时,若是两人无法同时到场办理相关手续,那么,他们还需要额外提供公证过的离婚协议书;(5)房产所有权证附属图片与相关表格复印件。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房产证上原本就无附图项,那此时就无需提供。
注:
具体表格无需复印原本产权人的姓名;(6)私人住房若为平房类型,还需要提供由测绘部门提供的两张测绘图与表格;(7)如果存在房屋分割(析产)协议(需提交原件,例如共有的房屋被分为单独所有的情况);或是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愿(需提交原件,将原本登记在同一位置的房屋分隔成多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