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大约历时约两个月之久;首先,让我们明确一下,发回重审制度乃是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被设定的一项至关重要的机制。
此项制度旨在当二审法院对于一审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发现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又或者是在一审判决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规定,有可能对案件正确判决产生不利影响;再者,若一审判决在审判内容中遗漏了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等四种极其重大的事项,则应当由二审法院做出撤销原先一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至一审法院重新审理这一公正正义的审判制度。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