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酒精制造商,作为消费税的纳税主体,必须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应尽的纳税义务。
就本身而言,酒精是一种货物的流通领域,它被纳入了增值税的征税范畴之内。
因此,无论是酒精的制造阶段,还是随后的销售环节,均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增值税的缴纳。
除此以外,对消费者征收的消费税也是酒精生产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税收负担。
在此情况下,酒精生产企业有必要按照销售额(除去已缴的增值税部分)的百分之五的幅度,向政府缴纳消费税。
法律依据: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