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此种情况极可能被视为挪用公款或职务侵占犯罪的嫌疑之举。
若经核查确认属实,相关责任人将面临刑事处罚。
一些被视为贪污罪的特有形式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 受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负责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工作人员,如果他们滥用职权,擅自侵吞、盗窃、欺诈或采用其他不当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将会根据贪污罪进行处理。
2.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事务交流中,若接受了价值可观的礼品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应予以缴交国库却未完成,那么该等行为也将被视作贪污罪定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