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请允许我严谨地强调,我们必须理解被拘押者所违反的法律条文是不尽相同的。
一般的情况下,拘留所在收容的人员,普遍是那些因为触犯了行政法规而需要接受短期(通常为数日至十五天)监禁处理的人;然而,看守所则是关押更多涉及到严重罪行(例如犯罪经历、犯罪嫌疑人和未满一年刑期的囚犯等)的人群。
其次,关于拘留所和看守所两者的区别,我们需要注意到它们因为拘留性质的不同,其主要关注的范畴也存在显著差异。
具体而言,拘留所的职责主要集中在对于因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而需要接受短期拘留,或者由于法院裁定需要接受司法拘留的个体进行监管;相反地,看守所关注的焦点在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逮捕的人员,或者是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剩余刑期不足一年的罪犯等。
第三点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看守所的所有监管活动均受当地检察院严格监管并遵循刑事诉讼程序;至于拘留所,由于其只负责执行行政处分,故无特定法律规定需特定部门进行监管,而是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执行相关措施。
最后,我们有必要认识到看守所与拘留所在功能上的本质区别。
尽管看守所同时也是刑事违法犯罪分子的关押所在地,但其动因完全在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是一种以防范为主导的拘留场所;而拘留所的设置,主要是为了实施行政性质的处罚措施,因此可以被认为是以惩戒为主导的关押场所。
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第八条
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