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律师进行会见时,必须携带有效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函以及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具备法律援助性质的通知函等必备文件,在完成了必要的会见申请程序之后,进入相应的看守所并根据看守所内部所配备的各类门禁系统来完成接下来的会见环节。
当某宗被诉案件已经得到执行并以此结果为依据家属希望进行会见时,他们同样需要携带能够证明自身与受访者之间关系的相关证据材料,并严格遵循各个看守所制定的会见时间规定,从而顺利地在窗口办理好所有必需的手续以实现此项会见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