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绝无还款潜力欠债不还的失信人,新的法律法规主要涵盖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财产执行。
法院有权直接采取行动,查封、冻结失信者的虚拟账户,其中包括诸如支付宝、移动支付、微信支付等这类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之内的资金。
此外,法院还可将失信者唯一的住宅进行拍卖或者变现处理,即便这处房产恰恰是失信者以及其家人唯一的居所。
其次是财产查询及限制。
法院有权进行定期的财产状况调查,对失信者的工资收入、养老金等潜在遗产进行全面了解,并且限制他们进行特定活动,比如禁止乘搭飞机、高速列车等各类交通工具,限制购买房产和汽车等奢侈品。
再次,信用惩罚与消费限制。
法院有权根据失信者的失信程度,采取各种信用惩罚措施,包括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制止其高档消费行为,比如说购买机票、入住高级酒店、申请信用卡、贷款等各种高价服务。
终极措施之一便是宽限期。
法院会依据具体案件情况,给失信者提供一段特定时间—通常是1至3个月的宽限期。
在此期间,失信者并不会因为欠债不还而被打上失信人员或限制消费的标签,但是若在宽限日期过后仍然未能履行相关义务,那么将会面临相应的制裁。
如果失信者因为拥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却拒绝偿还债务,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下,甚至有可能会触犯中国《刑法》中第三百一十三条关于拒不执行判决罪的规定,这种行为都将会收到严厉惩治,包括判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甚至罚款。
这些种种措施的实施,就是为了保证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以保障,从而减少对失信者及其家庭成员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