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对于在车辆管理所辖区范围之内更改了机动车所有者居住地的情况,需要经过以下五个步骤:
第一步,由【登记审核岗位】对相关凭证证明进行严格审查,并向申请人员开具受理凭证;
第二步,前往缴费窗口缴纳相应费用;
第三步,在完成上述步骤之后,申请人可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行驶证。
其次,当机动车所有者的居住地点在车辆管理所辖区范围之外发生变化时,需要遵循以下六个环节:
第一步,【查验岗】将对该机动车进行详细的检查;
第二步,由【登记审核岗】对已经准备好的凭证证明进行仔细查阅,并将修改后的相关信息进行系统录入,
然后出具受理凭证;
第三步,【档案管理岗】会负责整理所需的各项文件资料,并密封机动车档案;
第四步,依旧是前往缴费窗口,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五步,由【登记审核岗】收回机动车原有号码牌,换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同时发放机动车档案以及机动车登记证书。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