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第二十条内容明确指出,误工费根据受害人员的劳动收入以及误工时间来予以确定。
关于误工时间的确立则需要根据受害者接受医疗救治的医疗机构所开具的证明数据为准。
若受害人员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而处于长期无法正常工作状态,那么误工时间的计算直至伤残鉴定确定之前的那天为止。
如果受害人有固定的收入来源,那么误工费则按照实际扣除的收入来进行核算。
倘若是受害人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就应当依照他最近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水平来进行衡量;如若受害人不能提供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具体证据,可参照投诉地法院所在地区范围内与之相似或接近行业的上一年度员工平均工资作为参考标准。
法律依据: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 范围】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 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 和 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