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随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深入实施与执行,检察官们在处理刑事案件时经历了几个重要的阶段。
他们首先要做的就是案件的受理工作,这个环节是在案件被移送至检察院之后紧接着展开的。
其次便是初查与立案的程序,此刻,检察官们将会对新的案件展开详细的初步调查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正式开启立案程序。
一旦检察院决定立案调查的话,那就意味着案件将会进入更为严肃和紧迫的侦查阶段。
这一阶段,检察官会指定专业且经验丰富的调查员全权负责调查取证的任务。
在侦查过程中,如果调查员认为某个犯罪嫌疑人已经具备逮捕的条件,那么检察官将会为此人提出逮捕申请,并开始对该请求进行严格的审查。
值得强调的是,这里提到的“检察院”,其实就是我们常说的由国家立法机关规定的专门从事法律监督职责的部门,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各地区所属的各级分支机构。
至于“公、检、法”三大司法部门的阶段,则是指司法程序中的所有环节都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这三大机构息息相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