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法庭决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宣布判决并未设定明确的法律准则或期限,仅能解释为这可发生于合约约定的时间内。
此处所谓的“合理期限”,其原则应当是不得逾越审判期间,对于实施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应控制在三个月之内;而对于采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通常应限制在六个月之内(特殊情形下可能延长至15个月),在此期间宣告的任何判决皆为程序上的合规。
择日宣布判决意味着如果法庭无法立即作出裁判,便会选择在未来某个日期进行。
在一般的情况下,多数案件都会面临择日宣判的命运。
唯有那些诉讼情节简明易懂且证据确凿无争议的案件,才有可能获得即时宣布判决的恩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