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异地传唤或拘传,自当有专职执行人员手持完整有效的传唤证、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以及相关职务证明文件,诚挚恳切地与协作地的县级以上公安局进行深入交流接触,确保跨越地域限制而实现对案件的高效处理。
同时,合作伙伴——地方公安机关也会倾力相助,遵循合法程序,协助执行人员将犯罪嫌疑人从异地引导至本地指定地点或是其居住地,以便进行准确而详实的审讯。
2.若面临紧急情况需要在外籍执行拘留或逮捕,执行人员需秉持严肃态度,手握相应的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及职务证明文件,尽责与合作地的县级以上公安局进行沟通协商。
地方公安机关理应积极配合,派遣专门人员辅助执行流程。
3.如有必要委托外地公安机关代替执行拘留或逮捕,必需确保将所需的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等正式文书准时送到合作地公安局手中,便利于随时了解执行进度。
若遇部分被拘禁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借此机会逃避追捕,可充分利用网络加密工作平台对外发布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拘留证或逮捕证也可随之公开,以达到威慑作用并提高执法效力。
各地方公安机关在收到犯罪嫌疑人逃逸的消息后,应迅速响应,全力追踪,捕获逃犯。
在犯罪嫌疑人被成功拘捕后,当地公安机关必须即时将结果通知委托地公安机关,使得后者能在第一时间办理法律文书,并带足至少两名侦查人员前往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完成押解手续。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三十八条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