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虽然不能直接进行逮捕行动,然而实际上法院依然保有批捕权限。
现今在我们中国大陆地区,仅有检察院和法院共同享有此项权限,但是并不具备实际的逮捕权力,逮捕这一职责,是由公安机关全权掌控的。
逮捕制度是按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法院裁定以及公安机关执行来运行的,其主要针对的是那些已经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他们有犯罪行为,而且可能会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们,通过在一段特定的时间内全面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以实施强制性的监管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