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发生八岁及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因斗殴而遭受损害事件,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应遵循过错推定原则并负有侵权责任。
然而如能证实已充分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学校则无需对其所受侵害负责。
对于介乎八至十八岁之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遭遇此类状况,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能完全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能,便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