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需根据实际情形予以判断。
假设罪犯在服刑期间能够严谨遵循监狱管制和接受并完成有关教导与改善活动,真正展现出其深深的悔过之意乃至努力立功的良好表现,那么他便有机会获得减刑,例如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者最优情况下可减少至两年劳役,即只需在狱中度过两年时光。
然而,倘若在此期间,罪犯无视监狱管理制度,不断挑起纷争、滋生事端,甚至完全没有表达悔过心理,则必须承担四年的刑期,直至服满为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