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针对追讨欠款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条例:
金融机构应按事先约定的日期归还借款人借入的款项。
若双方未就还款期限达成共识或者约定模糊不清,依照现行法律仍然无法确认具体细节的,则借款人可依其个人意愿选择何时归还;
同时,贷款机构亦有权督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之内足额偿付。
然而,若催收工作人员采用了相当程度的暴力手段、威胁方式,违反公民权利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强行进入他人住所;或是实施了威胁、追踪、骚扰他人的不当行为,均属于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况。
若此类欠款本为高利贷等违法渠道获得,那么相关责任人可能会面临以下后果:
为期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且须附加或单独承担罚金。
在遭遇暴力催收的行为时,消费者有权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违规行为,他们需保留相关证据以便投诉抑或进行报警处理。
对于催收工作者,我们要求他们做以下几点:
1、催收对象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无端干扰无关人士。
2、当从业机构无法与其债务人取得直接联系时,为了恢复与对方的联系,才允许与事先约定的代理人进行交流。
3、在执行催收任务过程中,要求催收人员立即表明所代表的机构名称,在现场催收期间,必须主动出示相关证件及借款资料。
4、与债务人及其相关当事人交流时,使用的措辞应得体且礼貌,严禁采用任何恐吓、威胁、辱骂行为或者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的言语或行动强迫他们。
5、开展催收活动的时间应适中,不得反复拨打电话骚扰债务人及其他人。
6、催收人员禁止将债务人的个人负债、逾期、违约等重要信息泄露给除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除非法律法规另有特别规定。
7、在现场催收过程中,催收员不可对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采取暴力手段,不得任意侵犯其人身自由,更不能非法闯入他人住所或非法搜查其身体。
总而言之,假如催收人员在与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发生冲突时,应该积极主动地报案。
催收工作者对于债务人不能采用诱导或强制其通过新的贷款或非法途径筹集资金以偿还逾期债务的方式。
在执行催收职务时,催收工作者不得假装自己是政府、司法或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的负责人进行催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