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面对离婚诉讼,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进行精神疾病鉴定事宜。
若起诉方持有充足证据证明相关方存在精神疾病且以此作为离婚理由之一,则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有权提出进行精神疾病鉴定的请求。
若一方在婚姻缔结之前未能如实披露自己的精神疾病状况,导致婚后疾病无法治愈;或者在双方均已知晓其他方原本就患有精神疾病的前提下仍旧决定步入婚姻殿堂,又或者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某一方不幸罹患精神疾病且长期治疗后仍然不见好转,这些都将被认定为直接影响夫妻之间感情和睦的关键因素。
在此种情况下,尽管其中一方坚持离婚的态度,但经过充分的调解后仍未达成共识,法庭一般会基于社会公平和公正原则,依法作出判决,准许两人解除婚约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