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开设赌场罪,旧刑法和新刑法都有规定,但刑罚幅度有所不同。根据刑法溯及力的原则,对于在新刑法施行以前已经发生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如果新刑法规定的刑罚比旧刑法轻,那么应当适用新刑法。
具体来说,对于开设赌场罪,旧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新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如果犯罪情节相同,按照新刑法判处的刑罚会比旧刑法轻,所以应当适用新刑法。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案件已经在新刑法施行前作出了生效判决,那么该判决继续有效,不会因为新刑法的施行而改变。此外,在具体案件中,还需要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数额等因素,以确定适用的法律条款和刑罚幅度。
总之,对于开设赌场罪的判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旧刑法和新刑法的规定,以及案件的具体情节和犯罪数额等因素,来确定适用的法律条款和刑罚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