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足部骰骨出现骨折的症状,就此而言,并不一定能被判定为轻伤。
需要明确的是,骰骨骨折很可能由于受到局部直接或间接的暴力伤害引起,因此,若是较为轻微的骰骨骨折,如果其位置并未发生明显偏移,也未导致周围关节的分离或错位—例如撕脱性骨折等情形,经过石膏外部固定的有效治疗方式便可达到理想的康复效果。
通常来说,这样的情况无法被划分为轻伤标准之列。
然而,如果骰骨骨折的状况较为严重,如合并周边软组织开放性创伤、在骨折后形成了周围关节脱位以及骨折部位发生明显的移位等情况,则需要通过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来进行治疗。
对于此类患者,他们的受伤类型是可以被归类为轻伤的。
所以针对患者足部骰骨骨折的问题,是否能够被判定为轻伤,其实取决于他们骨折损伤的严重程度如何,我们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应单纯地做出定论。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属于轻伤二级的有以下情形:
a)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
b)四肢重要神经损伤。
c)四肢重要血管破裂。
d)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e)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
半月板破裂。
f)四肢长骨骨折;
髌骨骨折。
g)骨骺分离。
h)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
i)第一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
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
一趾缺失。
j)两节趾骨骨折;
一节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
k)两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
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
跖跗关节脱位。
l)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Ocm以上;
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Ocm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