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三百八十五条法规,细化地阐述了受贿行为的概念和性质。
以下便是基于该政策条款的详细解读:
首先,对于职位优越的公务人员,若他们得以利用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向他人索要财务,或者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接纳他人给予的财物,并且以此方式谋求自身利益,那么这种行为便可以被判定为受贿犯罪。
其次,在经贸活动中,部分国家公职人员可能会违背国家法规,私自接受有形或者无形回扣,以及各种形式的服务费用。
当这些财物转化为个人利益并为胸怀私利的官员谋得好处时,这同样符合受贿罪的定义,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