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校学生在进行兼职工作时,需要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兼职被归类为劳务活动范畴,对于单次收入低于或等于800元人民币的情况,无需缴纳任何税款;
而若其单次收入高于800元人民币且未超出4000元人民币这一区间时,可将去除800元人民币作为起征点,剩余部分即构成应纳税所得额;但如果单次收入超过了4000元人民币,则可在此基础上再次扣除20%的费用,最终剩下的部分便是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