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针对离婚方面做出了如下全新的规定:
第一,在婚姻法律体系中首次引入了“离婚冷静期”的概念,即在男女双方达成离婚共识并向民政部门提交相关申请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于这一决定产生了疑虑或后悔之情,均可在30日之内撤回该项申请,从而保留重新审视和调整自己决策的可能性;
第二,将“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之后,双方分居拖延超过一整年时间,且在此期间内未有任何调解和修复关系的努力”设定为一个重要的判断条件,即如出现上述情况中的任意一种,当另外一方再次发起离婚诉讼的时候,法院依法享有准许离婚的权力,这不禁让人联想到心理学家们口中的“情感隔离期”的概念;
最后,为了更加公正合理地进行财产分配,《民法典》还增设了一条补充条款,即若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姻过程中大量挥霍家庭固定资产或其他共有财产,那么在婚姻宣告结束之时,法院有权视情况为其少分配甚至不分配相应的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