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没有商业盈利动机的情况下,任何人如在未征得肖像权人明确同意的前提下,实施了制作、使用或公开其人肖像的行为,便构成对该权利人肖像权的侵犯,应承担赔礼道歉以及消除不良影响等民事侵权责任。
若因为此类行为而使受害者遭受损失,除上述责任外,相应责任人还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