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录音行为本身在法律层面上并无不妥之处,前提是录音过程中采用了合法手段获取且未侵犯到他人诸如隐私权等相应权益。
然而,欲使某段录音得以成为有效证据,则需符合若干特定要求。
首要一点即为该录音所依赖的载体应为原始资源而非复制品;
其次,录音内容不应存有任何疑义或模糊不清的信息;
再者,音频文件同时还需附带有其他相关证据以供核实其准确性。
若录音、录像资料经发现存在被未经授权的剪接、编辑甚至伪造的现象,或是其中具体内容被篡改,那么此种情况下,这些音频、视频文件便无法具备客观事实性及连贯性的特质,因此也就无法视为合格的法律证据进行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