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截止当前,我过针对“大病医保”中“大病”的具体范围还没有一个明确且统一的定义划分。
依据之前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联手制定并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方面的疾病定义来看,已经明确提到了25种重大疾病,其中包括以下各项内容:
1.恶性肿瘤——并不涵盖所有的早期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对应永久性的功能障碍;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者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必须是异体移植手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也可以称为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满足开胸手术条件;6.终末期肾病(又可称之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需要进行透析治疗或者肾脏移植手术;7.多发性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需要进行开颅手术或者放射治疗;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排除了由于酗酒或是药物滥用导致的情况;11.脑炎后遗症或者脑膜炎后遗症——面临永久性的功能障碍;12.深度昏迷——同样排除酗酒或是药物滥用造成的可能;13.双耳失聪——永久性且无法反转;14.双目失明——永久性且不可恢复;15.瘫痪——永久性且全面;16.心脏瓣膜手术——需要进行开胸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行生活的基本能力全部丧失;18.严重脑损伤——面临永久性的功能障碍;19.严重帕金森病——自行生活的基本能力全部丧失;20.严重度烧伤——至少达到体表总面积的20%;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具有心力衰竭的明显症状;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行生活的基本能力全部丧失;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并且经过积极治疗超过12个月;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需要进行开胸或者开腹手术。
法律依据: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因病住院,达到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起付标准按医院级别确定,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700元,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200元,无等级医院参照二级医院执行。市外转诊起付标准1000元。下列情况减免起付标准:
(一)参保人员因艾滋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计起付标准。
(二)10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机构住院,不计起付标准。
(三)已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在本市一、二、三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分别降低100元。
(四)参保人员因精神病,恶性肿瘤手术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及移植手术,肝、肾、骨髓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在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经审批后一年计算一次起付标准,按年度所住定点医疗机构最高级别确定。
(五)参保人员在一个治疗过程中因病情需要可以双向转诊。在本市由低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只补计起付标准差额;由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同级别或低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不再另计起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