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地名是可以用作商标注册之标的物,但仅限于用于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被允许使用在商品商标的注册上。
而对于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为名义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来说,它既可以是这个地理区域所标识出来的地域名,同时也可以选择具有说服力并可标记出某商品源自该区域的其它可见标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