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准则中规定,当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处理相关犯罪案件时,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取保候审的权利:
(1)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甚至独立适用附加刑;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取保候审并不会产生社会安全隐患;
(3)如果犯罪嫌疑人身患重疾,日常生活难以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是正在哺乳期的女性,同样可以考虑给予取保候审;
(4)如果犯罪案件在收押期间已过,且尚无妥善解决方案,需要实施取保候审进行后续处理工作。
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具有实施取保候审的法定职责和授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