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的私密部位已远远超越了脸部维权的界定范围,而在这样的情境下,偷拍者明知面部肖像的拍摄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因此便选择采用其他别样的手法进行采风。
除摄影师自身行为主观意愿产生的因素外,自然还包括了被摄对象在此过程中的缺失意识,这种选择性无视往往为偷拍留下了可趁之机。
在此种情况下,除非摄影师与被摄者针对相关问题达成共识并形成默许,否则任何形式的偷拍皆属非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