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明确指出,股权转让与原有劳资关系无直接关联性,任何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仍需恪守其原先签署的劳工合同约定,承担并履行全部体现于书面协议中的义务及职责。
然而,我们也应当明确以下情况属于劳工合同效力的失效范畴:
首先是类型。
某些劳工合同的条文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劳动者试用期长度超过六个月的条款设定以及未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等等。
同时较为主观的判断标准亦包括当事人在被迫状态下签订的劳工合同,例如会对个人生存权、健康权、荣誉权、信誉权、资产等方面造成实质性伤害。
另外,还有伪造信息、误导对手导致错误决定而签订的劳工合同。
最后,劳工合同签署过程中的程序形式僭越法律规范,比如未经双方商定或者未经官方许可强行采用特定工时制度。
其次是危害。
涉及劳动者安全防护问题的劳工合同无效。
例如,如果在合同中规定员工需要自行承担发生工伤和职业病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并且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