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对毒品案件进行定罪量刑时,必须具备以下各类证据:
首先是直接触手可及的关键证据——被查获到的毒品和缉毒资金,以及附带查获的诸如电子称、封装袋、交通工具、通讯设备、枪支弹药等物证。
其次,犯罪嫌疑人和其他共犯之间的通话通讯记录,用于毒品交易的住宿、通行证件、银行或网络交易证明以及涉案人员的个人身份信息等书面材料也属于重要的证据之一。
第三,例如从查获的毒品外包装、手机等与该案件有关的物品中找到的指纹、DNA生物样本、毒品成分等鉴定报告,以及证明当事人声音特征是否与其撒谎时描述一致的声纹鉴定报告等。
当案件涉及到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或者有证据证明查获物是含有大量掺假的毒品时,那么对毒品含量的检测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此外,相关的监控音频视频,短信、微信、QQ等即时聊天工具中的对话记录等各类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也是审判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关键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