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特俗情况下的税收减免政策,以下是契税减免的几种特定状况:
(1)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军事单位在承接土地使用权、房产用于办公、教育、医疗、科研和军事用途时,将完全免除契税予以支持。
(2)对于城市职工首次购买政府规划的公有住房的行为,也同样享受免征契税的待遇。
(3)在特殊情况如由不可抗力导致的住房灭失后,重新购置新房的公民将根据实际情况得到考虑性的契税减免或全免优惠。
(4)此外,还包括财政部所指定的其他契税减免或全免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