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遇建筑施工单位拖欠款项的情况,首先建议双方能先行磋商处理方案;倘若无法协商一致,您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名单,要求劳动监察大队责令对方在特定期限内清偿债务,如若逾期仍未得到满足,您可依法寻求支付更多的赔偿金,其标准规定为:
需支付财物金额的50%以上且不超过100%的部分。
或者,您也可以利用未及时并且全额发放工资这一理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主张终止与该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要求支付尚未结算的工资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最后,如果上述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您亦有权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